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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制度

武汉助产学校《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》

来源:武汉助产学校    作者:武汉助产学校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22 12:27:55     浏览 117次

第九条  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(二)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 

(三) 触犯国家法律,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条  在校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勒索财物的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一条  以现金、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,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为赌博提供条件者,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;组织赌博、屡次参与赌博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第十二条  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、携带违禁药物或毒品者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凡携带不良刊物到校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     

(二)凡参与观看淫秽制品,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 

(三)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(四) 吸食或携带毒品以及教唆他人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三条  学生打架、斗殴的,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,视其责任和后果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 

(一) 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、以强欺弱的,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(二) 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(三) 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(四) 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 

第十四条  学生谈恋爱者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非法同居或发生性行为者,或因恋爱产生严重矛盾者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外饮酒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

第十六条  携带香烟、打火机者,为吸烟者放哨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吸烟者,给予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网吧、营业性歌舞厅、酒吧等娱乐性场所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 

第十八条  对老师或长辈不礼貌,有顶撞、威胁、辱骂等行为的,视其情结轻重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殴打老师或长辈的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,影响校园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 违反学校学生个人常规规定,经教育无效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
(二)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私自外出、逾假不归、翻墙翻门出校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(三)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,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,违章用电、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(四)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(五) 侮辱、诽谤、诬告、陷害或威胁他人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 

(六) 扰乱课堂秩序,经教育无效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。屡教不改的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二十条 住校生违反住校管理规定的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取消住校资格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 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(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作旷课处理;迟到、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)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 

(一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8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5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5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 

(五) 一学期连续旷课达70学时(两周)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40学时(四周)者,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   

第二十二条 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考试违纪,给予以下处分: 

(一) 学生考试作弊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 

(二)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扰乱考场纪律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 

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实习、实践期间,学生违反《实习实践管理条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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